为进一步加强政协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保证政协各种会议和活动的出勤率,提高工作质量和参政议政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区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行政协职能,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区政协建立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出勤登记制度。对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登记,每半年将出勤情况向全体委员通报。
三、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要自觉遵守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四、区政协委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提前向政协办公室请假;不能参加学习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提前向学习活动组组长请假;区政协常委不能参加常委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的,提前向主席请假;专委会成员不能参加专委会活动或其他专业性会议的,提前向分管副主席请假,经批准后方可。
五、未经批准,一次无故不参加区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由所在镇街乡学习活动组负责人进行谈话;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和活动的,由区政协安排人员进行谈话,予以告诫;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区政协根据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对经常请假不参加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规定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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