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
关于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
(2007年2月1日区七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根据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基本职能的要求,为进一步搞好我区民主监督工作,推动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监督员的范围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各行政执法执纪单位和司法部门均可聘请区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
  二、监督员的职责
  1、对聘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及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实行监督。
  2、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执法执纪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批评、建议,并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积极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及时了解聘请单位的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情况明、懂政策,充分发挥监督员作用。
  4、要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主动协助聘请单位做好工作。
  5、严格遵守聘请单位的保密规定及工作制度。
  三、担任监督员的条件和要求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热爱监督员工作。
  2、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帮助聘请单位改进工作。
  3、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公道,遵纪守法,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聘请监督员的程序
  1、聘请单位可向区政协提出聘请监督员的申请,或由区政协向有关单位推荐特邀监督员。
  2、区政协专委会办公室根据聘请单位的要求和被推荐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预备人选,经协商后,交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分管主席批准,并通报委员所在单位。
  3、各聘请单位向受聘委员颁发聘书。
  4、监督员聘任期限原则上与区政协届期一致,聘任期满后,自行解聘。委员在届中调整的,其所任监督员也将随之调整。
  五、监督员工作的管理
  1、特邀监督员日常工作由区政协专委办负责,区政协专委办要同聘请单位、监督员加强联系,沟通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特邀监督员工作的考核由区政协专委办和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负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不称职的提出调整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报分管主席批准。
  六、本办法自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