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7年2月1日区七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政协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及市、区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东丽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生活、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提案、建议和意见,推动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和谐建设;加强海内外联谊;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民族的团结,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认真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由区政协委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全国和市政协委员及非政协委员为顾问,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召开。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委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文件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要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由专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的工作任务,及时同中共东丽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区政协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同未参加各专委会的市、区政协委员的联系,可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的活动,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区政协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