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党和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加快建设国际型、知识型、生态型津滨新城区,构建和谐东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推动全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进步、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献计出力。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注意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自行撤消。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工作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同本届委员会一致。主任、副主任由本届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提案审查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负责新一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征集、审查、交办工作。
(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征集提案。
3、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提出承办要求。
4、协助、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5、总结、交流宣传提案工作经验,对优秀提案者进行表彰。
6、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每年向常委会汇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同中共东丽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单位的联系与协作,推动提案办理工作;要加强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要加强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各委员学习组的联系,沟通情况,做好工作;要加强同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要加强同兄弟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学习先进经验,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举行。
第九条 日常提案工作的办理由区政协办公室秘书科负责。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本团体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学习活动组,可以专门委员会、委员学习活动组名义,或以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讨论组或联界、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和本区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二)提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案由要明确,内容要具体,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三)提案的书写应当规范,应使用统一印发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一案一议,要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使用电子版或打印的提案要按规范格式提交;也可通过东丽政协网提交。
(四)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列于首位。
第十二条 提案者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提案或闭会后随时提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应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确定承办单位后,应及时交办。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我区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作为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送中共东丽区委、区人大或区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并向提案者说明: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的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持有异议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涉及民事争议、司法诉讼和仲裁程序或要求解决单位或个人之间矛盾、纠纷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个人或他人解决个人问题的;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提案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非我区职权管辖范围的。
第十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定;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对党派、团体的提案,须报送主席或副主席审定。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办单位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不能解决的提案,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解释清楚。
(二)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要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三)办理提案中,要积极促进有关部门与提案者的直接、间接联系和协商,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应承办的提案,要在规定期限内办复;对确实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在一个月内退回。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答复。复文经区政协办公室审阅后,再由承办单位寄送提案者,并抄送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五)对提案的答复,应按统一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提案者对答复有不满意的,应建议承办单位做进一步的解释和答复。
第十八条 在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集中办复提案期间,提案委员会可派专人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提案办理工作人员实行联合办公,共同办理提案并协调推动工作。
第十九条 在提案办理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或监督提案的落实。办理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学习活动组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学习活动组的意见。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座谈协商、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当年不能解决的提案,要继续督促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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