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三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四条 主席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副主席、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区政协副秘书长、各办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也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 主席会议议事内容:协商讨论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安定团结等重要事项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查以区政协名义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文件;审议通过受表彰单位或个人和表彰决定;协商讨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提议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讨论或审议。也可交有关委员会、办公室提前搞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七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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