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天津市东丽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年2月1日区七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提高常委会协商议政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会议研究,可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会议主席团主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内容由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提出。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范围。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政协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定,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各种文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的日期、议程和日程;听取区委、区政府大政方针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对策;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协商;协商决定参加政协的单位、委员名额和任免委员;根据秘书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决定本届政协的工作机构设置并任免其领导成员;研究确定政协年度的主要工作安排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政协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要提前一周将开会日期、地点、议程、相关事宜和要求,告知全体常务委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协商讨论的议题内容和实际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直接听取意见、建议,进行协商沟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必须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方可举行。常务委员接到通知后,要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章 协商监督与参政议政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的内容包括:全区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区域发展规划等方面的主要问题;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事关人民群众生活和全区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重要的人事变动;统一战线内部的关系等问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民主监督的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在本区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有关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和社会事业等方面重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参政议政的内容包括:除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重要问题的协商应在决策之前进行;对重大问题的监督在各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进行。通过提出提案、建议或意见、社情民意等方式参政议政。区政协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于一周内整理成文字材料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做好督办落实和反馈工作。
                第三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可以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两种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表决决议案和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人事任免案一般应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事项,视需要分别采用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